2011年,《环境保护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
2012年8月,第一次审议
• 设立专章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
• 明确了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
• 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 强化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统一规划环境监测网络
2013年6月,第二次审议
•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首次入法
• 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负责,官员不作为可引咎辞职
• 企业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计罚,无上限;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 环保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唯一主体
• 建立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 未进行环评不得开工建设,公民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2013年10月,第三次审议
•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 增加对污染直接责任人人身处罚
• 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手段
• 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政绩考核的突出位置
2014年4月,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