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强调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
明确政府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相比过去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此次修订的草案将2013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长效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治霾有更强的威慑力。在强化政企的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和处罚力度,如草案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超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排污治理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排污许可证。
除了明确处罚标准外,《草案》还明确了政府的环保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建立预警机制 增加区域联防
针对当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形势,草案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明确要求建立重度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机制。草案规定,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气的其他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同时,《草案》还在第五章增加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草案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的环保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在规划环评会商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
《草案》特别提出,重点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方案,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扩建、改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取得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